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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普惠托育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5-30 19:03:00

各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普惠托育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惠托育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普惠托育机构发放的运营补贴(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三条 对于审核认定的普惠托育补贴,按实际入托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和入托月数(最多不超过10个月)给予补贴,独立托育机构按每婴幼儿每月500元标准,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按每婴幼儿每月300元标准发放补贴。

所需资金按照《山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比例分级负担。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维持普惠托育机构日常运转和提高办托质量,包括办公宣传、水电气暖、仪器设备、玩教具及图书资料购置、从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维护更新、医育结合等支出。

第五条 普惠托育服务是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的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一)收费合理合规。公办托育机构的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执行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由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普惠托育机构应与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订承诺书,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无乱收费现象;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运转良好。

(二)运营安全规范。普惠托育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托育机构政策规范,符合《山西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无安全事故发生,无办托风险隐患,未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三)服务质量提升。普惠托育机构应做好婴幼儿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和园所卫生消毒、传染病预防及控制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合理科学安排一日生活,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

第六条 补助资金预算安排与下达。

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按照编制预算时上一学年实际入托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补助标准、负担办法据实安排预算,并100%提前下达。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各市监管处。市县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市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应当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编入本级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八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九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申报资金、下达资金、分配资金,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应当将相关文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各市监管处。根据需要,省财政厅各市监管处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对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编辑:贾霄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