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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万元赔偿再次敲响文明养犬警钟

时间:2025-11-18 02:27:03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未牵绳贵宾犬惊倒路人致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受害人自担40%责任”的认定,改判犬主王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支付受害人朱女士各项损失28万余元。这一判决结果,不仅是对个案当事人的公正裁决,更是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一次严厉司法警示,清晰划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法律红线。

养犬本是个人权利,但权利行使必须以不侵害他人权益为前提。《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民法典》均明确要求,携犬出户需佩戴牵引绳,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直接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需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犬主人王某某让近80厘米长的大型犬无约束自由活动,自己却闭眼休息,完全漠视了公共空间的安全风险,其行为已明确违反养犬管理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朱女士自担40%责任,实则模糊了侵权行为的核心因果:在无犬只惊吓的情况下,朱女士或许能够从容行走,避免摔倒。二审法院的改判,则精准地回归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立法本意:只要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饲养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唯有证明损害系被侵权人“故意”所致,方能减责。本案中,王某某无法证明朱女士存在“故意”,因此必须为自身安全管理义务的缺失付出代价。

二审判决的深远意义,在于它有力地驳斥了某些饲养人“动物未接触,则无责”的错误观念。王某某在上诉中辩称无人目击摔倒过程、犬只未有“直接侵权行为”,试图将损害归咎于地面湿滑等环境因素。然而,法院综合接处警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认定受害人的避让行为与饲养人的违规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明确告知公众,动物致人损害的形态不限于扑咬、抓挠,因动物逼近、追赶、吠叫等行为引发的惊吓、避让而导致的其他损害,同样构成侵权。饲养人不能以“我的狗不咬人”或“未发生身体接触”作为免责的挡箭牌。

此案更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对宠物饲养者的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一根小小的牵引绳,牵系着的不仅是公共安全,更是沉甸甸的法律责任。王某某的疏忽,不仅让朱女士承受了身体伤残的巨大痛苦,自己也支付了28万余元的经济赔偿,代价不可谓不沉重。判决书上的数字,量化了违规的成本,同时也警示所有饲养人:文明养犬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必须用行动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常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不仅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养犬不是私事,而是涉及公共秩序与他人安全的社会行为。任何漠视规则、心存侥幸的行为,终将付出法律代价。28万余元的赔偿,换来的不应只是一个人的教训,而应成为千万养犬人的前车之鉴:文明养犬,从牵好一根绳开始。

来源:淄博新闻网